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首先,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交通事故受害者享有的社会保障。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偿,体现了交强险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无论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受害人对此均无责任,亦无法防范,只要这种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就应该视为保险事故。受害人因驾驶人一般过失行为尚且可以请求
保险公司赔付,而驾驶人具有无证驾驶的严重过失行为,保险公司更应赔付。
其次,有关强制性规定中并没有规定,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可以免除保险公司人身伤亡的赔偿义务。
第三,保险条款规定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