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理依据
公安机关抓获嫖娼卖淫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处理程序
①制作
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②送达处罚决定书,牵涉到拘留的,通知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