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春秋,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哀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
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2,如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归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贸易登记证实等材料的复印件。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具体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需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前提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前提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
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用度,如确有难题,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听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