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在没有欠条的情况下提供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如果出借人依据转账凭证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债权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