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原告:王
a,35岁,身份证号,
370xxxxxxxxxxxx,男,汉族,住址,iyhp。,xxxx
被告:李
b,36岁,男,工作单位,山东
afs,住址,某市a区x号,,,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已经向信用社履行的担保债务人民币70000.00元及相关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5月12日,被告李b从农村信用联社贷款7万元,我作为保证人之一为其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向李b及保证人求偿,李b
为躲避债务,逃到外地,无奈,我向信用社偿还了5万元,以履行担保责任。之后,李b回来,我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偿还我代其偿还信用社的5万元的债务,被告拒不返还,为维权益,诉至贵院,乞请判决。
此致
b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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