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你所问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赔偿回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
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针对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而遭受损失的情形,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只能要求被告人赔偿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虽然该《规定》已经失效,但其对“物质损失”的定义对司法实践仍有指导意义。显然,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不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权利人提出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然而,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之规定可知,该条文对死亡赔偿金及伤残赔偿金是否赔偿未予以明确,也未一概排除。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文特别强调“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其立法本意是什么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论述:“实际上关于机动车肇事案件赔偿责任的承担在司法实践中并无争议,本条设置的宗旨是,要对机动车肇事案件特别对待,即将‘两金’纳入赔偿范围,主要考虑到此类案件被告人一般有较强的赔偿能力,通常也有赔偿意愿,但上述考虑不宜写入司法解释条文,否则会有区别对待之嫌。”如果不是因为看到该论述,笔者百思不解。原来最高法院是为了避嫌,故意将司法解释规定得如此模糊,导致地方法院就如何适用法律规范进行裁判时无所适从。举例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
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4]3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13]280号《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此复
2014年2月24日
综上,虽然最高法院的《答复》并非司法解释,法官裁判时不能直接引述,但地方法院的法官们通常均遵照执行。囿于篇幅,笔者对此不再赘述。现就司法实践中,就权利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精神抚慰金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做如下总结:
第一,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例外: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因
实施家庭暴力已被判处刑法,此后受害人
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针对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而遭受损失的情形,权利人提出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的,该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有例外: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人主张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的,应当得到支持。
第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就民事赔偿问题自愿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均可自由约定,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通常均具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