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人民检察院在
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为
刑事自诉案件,如果检察院认为达不到公诉要求的也可由
公诉转自诉。由受害者自行起诉要求赔偿。
《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