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3月1日,原告与邻居王强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殴打,王强受到轻微伤。管城公安分局北下街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对此案进行了处理,认为原告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触犯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因此对原告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郑州市公安局于2005年4月30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决定。
原告认为,原告和王强发生殴打是由王强引起,况且原告也受了伤。被告对原告的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的郑公管决字
(200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〇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