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2)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当事人也可以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果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在判决书收到之日次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