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
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但不要求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