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笔者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凡是法律规定申请复议的期限少于60日的都应当按照60日计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当事人无法判定工商机关具体办案期限长短,并不意味着工商机关没有履行期限,不应按照没有履行期限规定计算
行政复议期限。关于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问题,笔者建议参考《
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上为依法治国行政复议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