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好证明和材料申请登记的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车发票或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
2、购车发票或收据遗失的,车辆所有人应向原购车厂商要求补办。就近前往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办理,超过上述期限的,交管部门将不予办理登记。《关于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告》登记和上路
(一)消费者已购买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二)备案登记车辆(包括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三)按照旧国标生产且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消费者应在上述期限内尽快到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新国标查验车辆,严格按照新公告予以注册登记。
(四)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扣留车辆;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
驾驶机动车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