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仲裁申请书的相关内容
仲裁范围编辑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
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农村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的纠纷不是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仲裁范围。
仲裁委员会编辑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仲裁员编辑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聘用仲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纠纷申请编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当事人、第三人可以
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