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费用的收取: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2.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3.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4.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
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
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
行政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