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对于前述义务,继子女不得以
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
3、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
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