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出具的技术性法律文书,同时也是公安机关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
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同时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
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
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真实性、客观性、
合法性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
《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五十条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七日内,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七日内,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三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六十条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二日内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审核对复杂、疑难案件,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专家小组研究审核:
第六十一条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审核同意后,交通警察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相关证据,说明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宣布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当事人记录在案。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