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力救济-当事人自己解决纠纷的方式
自力救济,也称作“私力救济”,民间称之为“私了”。是在没有第三人协助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合伙纠纷的方式。主要包括避让与和解两种方式。
1.避让。避让是指合伙纠纷发生之后,一方当事入主动放弃争执,从而使纠纷归于消灭的行为。
2.和解。和解是指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就产生争执或冲突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从而使纠纷归于消灭的行为。和解的特点在于双方有协商的愿望及进行协商的行为。在解决纠纷的结果上比较充分地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二、社会救济——在第三方协助或主持下解决纠纷的方式
社会救济是是指依靠社会力量来解决合伙纠纷的方式。主要特征是基于合伙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请求第三者协助或主持解决纠纷。与自力救济的区别就在于第三者的介入。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第三者不包括国家机关。在实践中,由社会力量介入解决注册会计师之间合伙纠纷的渠道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调解,二是透过双方当事人认同的第三人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