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行政、仲裁机构、法院调解。
1、行政调解,是指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双方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由业务主管部门出面调解,说明计划的变更情况等,当事人能够比较容易接受,也比较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应当注意协议纠纷经业务主管部门调解的,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要采用书而形式写成调解书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2、仲裁解决。是指协议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依照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在仲裁机构主持下,根据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解决协议纠纷的协议。
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具
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执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方执行。对方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依照生效的
调解协议书强制其执行。
3、法院调解,又称为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协议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后,在审理中,法院首先要进行调解。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协议纠纷,是人民法院处理协议纠纷的重要方法。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据此制作的调解书,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调解书只要送达双方当事人,便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执行,如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请,要求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
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