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
检察院审查批捕。
2、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羁押期限为十七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3、对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