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2、我国《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遗嘱经过公证以后能保证其真实合法,同时又可避免遗嘱人的家属与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
3、
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簿或
居民身份证;已出境的,提供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遗嘱书;
(4)、遗嘱公证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
(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