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环境污染纠纷所产生的责任,是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的。并且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适用
无过错责任,也就是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那么视为有责任。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责任倒置原则。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
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