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以上是关于公司注册法律法规的相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