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规定:企业责任人失职应承担责任
《破产法》,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此外,该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还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
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这不仅对“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进行了规制,还对高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明确了其责任。但是,违规的高管人员在三年内不得再担任高管人员,在实践中如何操作,还值得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