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哪些债务不需要共同承担?根据我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些列债务不能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乙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母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债务
(五)对
夫妻个人债务的处理。
对于夫妻单独所付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负债一方确无力偿还,也可以说服他代为偿还,但须以资源为原则。不得强制一方为他方偿还债务。注意,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生活的,则不属于个人债务,应属于共同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付的债务,不能
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约定,仍以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