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厂家鉴定结论”是指在
商标侵权案件中,涉案产品生产厂家(一般为商标权人)对涉嫌侵权商品及其商标标识的真假或来源进行确认所形成的一类特殊证据。尤其是工商机关在处理商标侵权行政案件中,通常委托
注册商标权属人对涉案商品进行鉴定,并以其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侵权与否的依据。商标权属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行政案件中的关键证据,一般是定案的直接根据,起着决定性的证明作用。但这种鉴定结论由于其鉴定主体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缺乏中立性,同时其鉴定方法和手段简单以及结论意见的形成缺乏科学合理的分析推理和论证,使得商标权属人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和权威性备受质疑和诟病。这种鉴定结论是否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是否可以单独直接地作为
认定商标侵权的根据,理论和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因此,正确认识和把握其证据性质,有助于工商机关在商标侵权行政案件中准确地确定其证据能力、证明力及证明标准要求,充分发挥其在商标侵权行政案件中的证明作用,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指导和执法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