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
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借人仅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初步证据,就可以以民间借贷为由
起诉借款人,要求其还款。
而涉诉银行转账凭证,出借人可以自行或者申请法院出具委托调查函的方式调取。
若借款人未提出抗辩事由以此来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认借贷关系的成立,那么法院基本上会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据此判决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但是,如果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并提供证据证明,那么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寻找以下证据作为转账凭证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
因此,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并不必然导致败诉,若借款人抗辩并提供相应证据的,只要出借人能从其他方面提供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法院也会综合全案证据去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