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准则的限定(二)》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虚构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
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本条限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出三个月仍不返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能够依法不追究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