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人没有
违反法律规定的被
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
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
不构成犯罪的,应当
退还保证金。没收保证金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
提起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
解除取保候审、
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