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刑事案由检察院移送,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移送,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开庭审理的时间一般为二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
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