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时限,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日起计算,申请时限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
第一日为期限终止之日。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一)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复议机构接待人员当场记录。
(二)申请人对公安交通管理
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
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四)申请人应提交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代理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有关身份证明。
《
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和
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