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地人员伤亡承包商承担责任。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
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应当保障施工人员的施工安全,而施工人员在施工中从高处摔下而亡,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致,因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主明知施工队没有相应资质,还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施工队承建,施工人员的伤亡造成的损失,房主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劳社部发〔2021〕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
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为用人单位,工人为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工人在工地上工作期间受伤,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一)款规定,应当
认定为工伤。即使
没有劳动合同,仍然可以申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