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时,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必要情况下,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共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