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缓刑:各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主要有刑法暂缓宣告、刑法暂缓执行和缓予起诉三种,而具体到我国,则是特指刑法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具体说来包括两类:一是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所谓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至于战时缓刑一般的不会发生在和平年代,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却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也称作特别缓刑。
2、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以上是缓刑和假释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