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合同的一方的行为,导致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应当承担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所谓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是指合同已依法成立,并产生
法律约束力,但是一方当事人基于
不履行合同的目的,故意不使合同生效,从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作为一种责任类型,不同于在合同成立后未生效阶段的责任。
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实践中主要有如下两种类型:
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需办理特别手续才生效的
合同当事人拒不办理该手续的。在我国牵涉到登记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商标、
专利使用权许可合同
(2)不动产及个别需要登记的动产产权转让合同
(3)抵押合同和特殊动产的质押合同,如知识产权的质押
(4)还有些合同因其重要性或特殊性需要登记,如
房屋预售合同。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恶意阻碍条件成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
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属于期前违约责任,要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签订当事人有义务保障合同成立后的生效,不作为的行为使合同未能生效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