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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和索债罪的辩护词

更新时间:2022.03.27

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员: XXX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福建翔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 XXX、XXX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XXX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本案受害人XXX受伤后,被告人XXX便叫酒店的服务员拨打120并报警,同时被告人将受害人扶到酒店大厅等待。被告人与受害人一起到了医院,在明知警察会随时到来的情况下,仍旧留在医院直到警察到来,之后主动给接受办案民警的讯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视为自动投案。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被告在讯问过程中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综合以上应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二、被告人XXX没有殴打他人的行为,不应对他人的殴打行为负责。结合本案的所有证据以及法庭调查,没有证据证明在整个拘禁的过程中,被告人有授意他人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本意为采取威胁方法逼迫受害人偿还拖欠借款,被告人并未事先授意XXX等人采取殴打手段逼迫受害人,XXX等人的殴打行为“实行过限”。 根据证人XXX的第三次询问笔录第28-30页回答,XXX在将受害人强制带至大华的包厢是负责开车的,途中并未注意或者指示他人殴打被害人;到了包厢后,被告人也并没有指示他人殴打受害人,甚至被告人有劝住殴打的行为。因此,本案被告人虽然参与了非法拘禁的过程,但殴打受害人均为XXX等人的实行过限,并无事先的预谋或者临场的指示,被告人不应承担XXX等人的实行过限责任。 三、被告人参与本案也是事出有因,与一般纯粹的以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的非法拘禁不同,受害人本身的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本案与一般纯粹的非法拘禁罪不同,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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