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如下:
1、
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
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3、用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的房地产;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地产;
6、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房地产可以重复设定抵押。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
房地产抵押后,该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也就是说重复抵押是允许的,但该房地产的价值要大于(或等于)它所担保的债权的总和。
(二)
不能抵押贷款的房子,如下:
1、
经济适用房,尤其是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本身作抵押贷款就受到限制,如果是未满五年就意味着不能上市交易,所以就无法做抵押贷款;
2、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就是指只有销售方的合同,但没有得到房管单位的认可)这种房产不具备抵押贷款申请原因:
没有产权证明,若遇到政策性的规划就会消亡。
3、部分已购公房。已购公房中有两种情况不能办理抵押消费贷款,一种是无法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已购公房;另一种是已购公房中不能提供央产房上市证明的央产房,因为这样的房产不能够上市进行交易,银行无法取得他项权利。
4、目前正处于抵押状态的房产,贷款没有还清,贷款银行已经具有该房产的他项权利,就不能再次抵押,银行是不允许的。
5、列入文物保护的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