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2、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证明房屋产权的证据;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证明;证明转租合法性的证据;
房屋租赁合同。
3、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证明出租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
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定金(或保证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
4、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具有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