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基本按照下面的方式来处理和判决
离婚财产的分割:
第一,双方之间有
财产分割协议的,以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为准进行分割,可以平分,可以归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赠给子女等。
第二,在没有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况下,双方在婚前或婚内取得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三,双方的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并适当考虑保护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指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
除此之外,当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
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
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