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作出判决后,证据会不会移送,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提起上诉、抗诉的,一审法院将证据和其他材料移送到二审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
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
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抗诉案卷、证据,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二)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三)第
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及其电子文本;
(四)全部案卷、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齐全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