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这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
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采购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供应商该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