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律意义上,双方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
2、但是如果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则按事实婚姻处理,需要双方补
办结婚登记后再去民政局协议离婚。
3、如果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就只是同居关系,不存在离婚的一说。
4、如果对
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产生争议,则需要去法院对
孩子抚养权问题进行诉讼,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跟随母亲生活,但是如果
夫妻双方协议归父亲抚养的,也可以由父亲抚养;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夫妻可以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