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未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其来源必须合法。出资人以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如果在司法机关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之前,其已补足出资,那么其股东资格仍应予以确认,并可据此主张分红和股权利息;但在司法机关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将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予以追缴后(通过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那么其出资自然没有到位,股东资格自然就丧失了。
风险提示:公司股东被认定为系以违法所得出资,股金被司法机关作为赃款上缴国库后,如果公司并未在合理催告后以
股东会决议方式解除其股东资格,其在法律意义上一般仍有股东地位,并不因此丧失股东身份。但是,这也并非毫无影响,由于其未全面履行股东基本义务,其股东权利也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