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
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即为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当然,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宽限期)的,诉讼时效从准备时间(宽限期)届满时起算。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
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
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对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