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在买卖所有权或者被拍卖的的时候,承租方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
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
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
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2)除法律另有约定外,承租人享有租赁房屋期间因占有、使用房屋获得的收益;
(3)在租赁期限届满的时候,原承租人对租赁得到方式享有优先承租权;
(4)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5)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并且按照约定使用出租房屋;
(6)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租金,承租人
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
可以解除合同;
(7)在租赁期限届满的时候,承租方应当返还租赁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