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存在举证责任问题的,鉴定专家可以推定医疗事故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在根据举证责任认定的医疗事故中,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一定推定为“完全责任”,而不可能是其他责任种类。卫生部办公厅2005年1月21日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违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
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
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
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以上是对于医疗事故责任包括哪些的相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