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了:“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
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例如,某人被治安拘留5日,于8月1日入所执行,则应当在8月6日出所。”
二、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
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
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
限制人身自由一日,
折抵行政拘留一日。”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