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2、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的。
(2)、一方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
(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双方因感情不得分居满两年的。
(4)、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6)、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7)、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的,久治不愈的。
(8)、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9)、双方
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0)、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
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