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终止合同如果有
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则
没有法律效力。合同的
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
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
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