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出现错误的,可以这样撤销:
1、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2、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
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