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未经过清算而将企业进行注销。债权人可以“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
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主张债务。
2、股东或第三人在办理
公司注销登记时作出
公司债务承担承诺,根据承诺依法对该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